康乐律师亲办案例
冯某某控告阮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源:康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1
浏览量:2507

申请人:冯某某,女,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园2号之二。
委托代理人:康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穗公越不立字[2014]0006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立案。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牵强,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1、被申请人接警后未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导致申请人房屋被毁
坏的损害结果未查明。
2013年12月31日16:28,申请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园2号之二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被人破坏,申请人立即报警,接警后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光塔派出所出具了报警回执,但并未对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勘验,导致无法保留第一手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可以采取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定程序、明显不当的表现在:接警后没有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保护,没有采取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等措施,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05]54号)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导致案发后被控告人阮治平,竟然还可以随便进入案发现场并着手重新施工,申请人发现后立即向光塔派出所提出严正交涉,派出所仍旧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2、被申请人违反涉案物价格鉴定程序,导致申请人房屋损毁情况可以评估但不予评估。申请人在提出刑事控告之日已提交以下材料:(1996)越法房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1997)穗中法房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修建杂项工程申请表》(1979年10月27日申请)、报建施工图、小修什项工程许可证、房地产税完税证明书,上述材料均可证实涉案房屋为二层砖木结构,修建年份是1979年,1997年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折旧价格为9680元。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定程序、明显不当的表现在: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
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导致房屋损失无法评估。根据《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第4.2.1条“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涉案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具体到本案,虽然涉案房屋被完全摧毁,但是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核实,例如询问邻里、房屋所属居委等证实是否有该房屋存在、房屋结构等,这里需要提醒复议机关注意的是,涉案房屋所在地址不仅是申请人及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其母亲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也是居委会知道的(因申请人母亲是高龄独居老人,居委会有登记),退一步讲,即使无法向上述证人核实有关情况,在光塔派出所进行调查过程中,被控告人阮治平亦证实了拆屋一事。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剥夺了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根据《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向高于原价格鉴定机构资格等级的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没有向申请人送达鉴定结论书,更没有告知申请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犯罪事实确凿存在。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本案已具备构成犯罪的三个要素。
首先,本案已具有社会危害性。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损毁,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已经遭到侵犯,该事实有三位证人予以证实:第一位是申请人本人、第二位是被控告人阮治平(亲口承认,见申请人提交的录音笔录)、第三是光塔派出所的社区民警钟彩英(警号:019605)。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复议机关注意的,被申请人在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时,一再围绕涉案房屋权属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解释。那么,申请人肯定并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房屋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理由是,涉案房屋已经申请人父亲冯炯通过正式程序报建,并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属于申请人之合法财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个部门出具的函件都只是证实,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园2号产权属阮治平等二人(不是涉案房屋地址2号之二),亦没有说明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那么,没有产权登记的房屋能否被拆?——不能,即使要拆也不能任由任何公民肆意妄为拆除,公民不是执法机关,阮治平的行为已经非常严重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广州市类似这种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还有很多,如果对行为人这种目无法纪的行为不予惩戒,广州老城区还有很多人会面临被强拆房屋的恐慌之中。
第二,本案已具有刑事违法性。从行为上看,被控告人阮治平未经申请人允许,胆大包天擅自进入申请人已经加锁房门紧闭的房屋内并将房屋毁坏,行为本身是非常恶劣的,如果申请人的高龄母亲当时在屋内行动不便怎么办?行政执法机关拆除违建都要经过几轮的行政程序才敢拆除,你阮治平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房屋是你的财产,也没有经过任何程序认定该房屋权属,凭什么拆?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的伦理秩序,违法性就是对作为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违反,故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从行为结果上看,申请人的私人财产遭到毁灭性的的破坏,一个房门紧锁的屋子,竟然在没有得到屋主人的同意情况下被夷为平地,公民私有财产已经遭到破坏,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违法性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故结果“恶”也是违法性的根据。
最后,被控告人阮治平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被申请人以无法对涉案房屋损失价格进行评估为由,偏袒被控告人,令其逍遥法外,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4、民事纠纷是否必然导致不能刑事立案——不是。
首先,刑事责任属公法调整的范畴,而民事纠纷属私法调整的范畴,二者不可相互替代。本案根本与民事纠纷是两回事,申请人与被控告人阮治平之间的是房屋使用权纠纷,经广州中院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产权及所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阮治平等二人,那么,民事纠纷已了结。现在,申请人的财产遭恶意破坏,行为如此恶劣,而被申请人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理应依法尽职调查并受理此案。非常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并没有完全履行相应职责。自家园遭毁至今,申请人觉得非常痛心,涉案房屋是父亲用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积蓄修建,是我们兄弟姐妹的儿时回忆,毫不夸张的说是我们的“祖屋”,这不是赔偿的问题,是一种对家族尊严的践踏,因此,我们拒绝调解,拒绝赔偿,申请人在必要时候会通过一切力量求得公平,恳请复议机关核实本案细节,正确适用相关法律,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本案。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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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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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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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乐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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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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